最后更新:2026年09月
核心结论
- 没有收款,只能说明不存在普通销售对价,不能直接推出“没有 VAT”。
- 判断起点是相关货物是否属于企业资产、进项税是否曾抵扣,以及货物最终去了哪里。
- 赠品、样品、员工领用、真实销毁和原因不明盘亏是五种不同事实,不能共用一个“报废”结论。
- AED 500 与 AED 2,000 是两项独立的法定例外。按同一供应方滚动 12 个月累计全部视同供应对应的销项税;累计超过 AED 2,000 时,仅超出门槛的销项税金额为应付税款,门槛内的 AED 2,000 不一并计税。
给客户送赠品、寄出测试样品、让员工领用库存、销毁过期商品,或在盘点时发现少货,都可能表现为“库存减少、销售收入为零”。但在阿联酋 VAT(增值税)下,会计上的零收入或报废标签并不是税务结论。
企业需要沿着同一条路径继续追问:货物是否属于企业资产,相关 Input Tax(进项税)是否曾抵扣,货物是无偿转给他人、用于非经营目的、真实销毁,还是去向不明;如果可能构成 Deemed Supply(视同供应),再检查法定例外、累计金额和证据是否同时成立。
没有销售收入,为什么仍可能触发视同供应?
阿联酋《增值税法令》第 11 条将部分无对价处置纳入视同供应,包括企业资产不再作为企业资产并被无偿供应,以及曾抵扣进项税的货物或服务被用于非经营目的等情形。第 12 条则规定了若干不作为视同供应处理的例外。因此,“有没有收钱”只是第一层事实,不是判断终点。
(来源:阿联酋联邦税务局,《2017 年第 8 号增值税联邦法令及其修订》第 11—12 条,2025 年 11 月)
判断时可以依次问四个问题:
- 货物是否属于企业资产,相关进项税是否已经抵扣?
- 货物实际去了哪里,是否有明确接收人?
- 用途是经营活动、商业推广、私人受益、真实销毁,还是无法解释的短缺?
- 是否有某一项法定例外适用,且对应的金额、期间和证据条件是否完整?
💡 **我们的建议:**先还原实物流向,再决定税务处理。仅凭会计科目、内部批准或“免费”字样,无法改变货物实际被谁使用的事实。
五类无收入库存退出,VAT 处理为什么不同?
| 场景 | 关键问题 | 可能处理 | 最低证据 | 需要升级复核的情况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促销赠品 | 接收人是谁?规定的 12 个月期间累计价值多少? | 可能进入视同供应判断,也可能符合商业赠品例外 | 活动方案、审批、接收人、数量、单位价值、签收记录 | 向同一客户反复赠送,或无法完成接收人累计 |
| 免费样品 | 是否确为展示、测试或促成业务,而非消费性利益? | 符合性质和金额条件时,可能适用样品例外 | 样品政策、领用单、用途、收件人、价值记录 | 高价值成品以“样品”名义送给特定人员 |
| 员工或老板领用 | 是履职使用还是私人、家庭受益? | 经营使用与非经营使用应分别判断 | 领用人、用途、批准、归还或消耗记录 | 混合用途、关联人员领用或进项税已抵扣 |
| 过期、损坏并销毁 | 是否真实毁损或销毁?是否仍有残值或接收人? | 不能自动等同于无偿供应,也不能仅凭冲销认定无 VAT | 批次、照片、审批、见证、销毁或回收证明、出库记录 | 废料出售、回收商接收、仍可使用或转赠 |
| 盘亏或原因不明短缺 | 是录入错误、运输损耗、盗损、未记录领用,还是未开票发出? | 先调查事实,再判断视同供应、进项税或申报调整 | 盘点表、差异调查、批准和后续调整记录 | 金额重大、重复发生或去向始终不明 |
真实销毁与盘亏尤其容易被混为一谈。销毁有明确的货物、时间、原因和处置过程;盘亏只是发现账实不符。前者需要证明货物没有被消费、转赠或出售,后者需要先调查去向。两者都不能靠一张库存调整单直接得出 VAT 结论。
AED 500 与 AED 2,000:两个门槛分别看什么?
这两个金额不是同一项测试的先后两关,而是《增值税法令》第 12(4) 条与第 12(5) 条下两项不同的例外。企业应先根据事项性质判断可能适用哪一项,不能要求所有样品或商业赠品依次通过两个门槛。
AED 500 对应第 12(4) 条的样品或商业赠品例外。 向同一接收人提供的样品或商业赠品,其供应价值在规定的 12 个月期间内累计不超过 AED 500,才可能符合该项例外。它不是“每件 AED 500”,也不是企业按自然年计算的赠品总额度。
AED 2,000 对应第 12(5) 条的另一项例外。 这里累计的是同一供应方全部视同供应对应的 Output Tax(销项税),比较对象不是货物价值。按照《增值税法令执行条例》第 5(2)(a) 条,滚动 12 个月累计超过 AED 2,000 时,仅超出门槛的销项税金额视为 Payable Tax(应付税款);门槛内的 AED 2,000 不因累计越线而被一并计税。
《增值税法令执行条例》第 5(3) 条规定,上述 12 个月期间截至发生相关供应之月的月末,并从该月月末向前追溯 12 个月。因此,企业不能按自然年度汇总,也不能从某笔赠送或处置的交易日另行起算 12 个月。
(来源:阿联酋联邦税务局,《2017 年第 8 号增值税联邦法令执行条例》第 5 条,2025 年 9 月)
| 门槛 | 法律依据 | 累计对象 | 累计口径 | 超过门槛后的处理 | 常见误用 |
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
| AED 500 | 《增值税法令》第 12(4) 条及执行条例第 5(1) 条 | 每名接收人 | 截至相关供应发生之月月末向前追溯 12 个月的样品或商业赠品供应价值 | 重新判断该项样品或商业赠品是否构成视同供应 | 按单件或自然年判断,或不记录接收人 |
| AED 2,000 | 《增值税法令》第 12(5) 条及执行条例第 5(2)(a) 条 | 每个供应方 | 截至相关供应发生之月月末向前追溯 12 个月的全部视同供应销项税 | 仅超出 AED 2,000 的销项税金额为应付税款 | 当作赠品货值额度、只看单笔,或把门槛内金额一并计税 |
⚠️ **常见误区:**AED 2,000 不是“越线后全部重算”的门槛。月末控制既要保存滚动累计总额,也要单独识别超出 AED 2,000 的部分,避免少计或多计应付税款。
门槛只是判断的一部分。企业仍需确认进项税状态、供应性质和其他法定条件。最终计税价值、供应日期及申报期间,应结合企业事实与阿联酋联邦税务局最新公布的法规和指引确定。
中国企业常踩的坑,不是不会算税,而是事实链断了
最常见的问题是市场、仓库和财务各自只保存一段信息:市场知道活动目的,却没有接收人累计;仓库知道数量,却把赠品、样品和销毁都记成同一个原因码;财务看到“报废”分录,却无法证明货物实际去了哪里。
企业可以把月末控制拆给四个责任主体:业务团队提交目的、对象、数量和周期;仓库按批准单据出库并区分原因码;财务分别维护每名接收人的样品或商业赠品供应价值,以及同一供应方全部视同供应对应的销项税滚动 12 个月累计;管理层批准高价值领用、重大销毁和盘亏调查。
一旦供应方销项税累计超过 AED 2,000,财务应在底稿中同时列明累计总额、门槛内金额和超出金额,仅将超出门槛的销项税确认为应付税款并对应到相关 VAT 申报期间。这样做的重点不是增加表格,而是让会计记录、实物流向和 VAT 申报能够相互印证。
一张无偿处置 VAT 判断卡,应该包含哪些信息?
每次库存退出至少记录:库存单位、数量、价值依据、处置日期、进项税抵扣状态、接收人或最终去向、经营目的、适用例外、规定期间累计、批准文件和实物证据。随后按以下顺序处理:
- 确认货物是否属于企业资产,以及相关进项税是否已抵扣;
- 将事项归入无偿转出、非经营使用、真实销毁或原因不明短缺;
- 对样品或商业赠品,按第 12(4) 条及执行条例第 5(1) 条核对同一接收人的 AED 500 供应价值门槛;
- 对第 12(5) 条所涉事项,汇总同一供应方滚动 12 个月内全部视同供应对应的销项税;累计不超过 AED 2,000 时记录例外依据,累计超过时仅把超出 AED 2,000 的销项税金额列为应付税款;
- 两项累计均采用执行条例第 5(3) 条口径,即截至相关供应发生之月月末向前追溯 12 个月,不按自然年或从单笔交易日起算;
- 输出“例外依据完整”“存在超出门槛的应付税款”“需按其他视同供应规则处理”或“事实不足,先补证并复核”。
我们可协助企业梳理 VAT 判断路径、库存处置记录和申报底稿,并在需要正式税务意见时连接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。服务的价值是把事实和证据整理到可判断的程度,而不是预先承诺固定税务结果。
常见问题
问:客户赠品每件低于 AED 500,就一定不用处理 VAT 吗?
不一定。门槛关注同一接收人在截至相关供应发生之月月末向前追溯 12 个月内的累计供应价值,还要确认货物确属样品或商业赠品,并满足其他适用条件。该例外与 AED 2,000 销项税例外相互独立,不是先后两道门槛。
问:同一供应方的视同供应销项税累计超过 AED 2,000,要对全部累计额计税吗?
不需要把门槛内的 AED 2,000 一并计税。根据执行条例第 5(2)(a) 条,应按滚动 12 个月汇总同一供应方全部视同供应对应的销项税,累计超过 AED 2,000 时,仅超出部分为应付税款。企业应在底稿中清楚区分累计总额、门槛内金额和超出金额。
问:员工拿走临期商品,可以直接按报废处理吗?
不可以只看会计标签。实物流向是员工领用,就应核查用途是经营还是私人受益、相关进项税是否抵扣,以及是否进入视同供应判断。
问:完全过期并销毁的库存必然产生销项税吗?
不能一概而论。企业应证明货物实际毁损或销毁、没有接收人消费,也没有残值交易,再结合当期官方规则判断。若废料被出售或交给回收商,需按实际交易重新分析。
问:盘亏金额很小,可以不留调查记录吗?
金额大小不能替代事实说明。即使最终不需要调整申报,也应保存盘点、调查和批准记录;重复或系统性差异更应升级复核。
企业现在可以先做什么?
- 把赠品、样品、员工领用、销毁和盘亏改用不同原因码;
- 分别维护每名接收人的 AED 500 供应价值累计,以及同一供应方全部视同供应销项税的滚动 12 个月累计;
- 当后者超过 AED 2,000 时,在申报底稿中单列超出金额,仅把超出部分确认为应付税款,不把门槛内 AED 2,000 一并计税;
- 对销毁批次保存审批、照片、见证及第三方证明;
- 对去向不明、反复出现或金额重大的盘亏暂停下结论,先完成调查;
- 在申报前复核进项税、计税价值、供应日期和销项税处理,并以阿联酋联邦税务局最新发布为准。
如果现有记录无法区分两项例外的累计对象,或无法拆分 AED 2,000 门槛内金额与超出金额,下一步应先做一次库存处置与 VAT 底稿复核。
最后更新:2026年09月。本文内容仅供参考,不构成法律或税务建议。如需专业咨询,欢迎联系 MIRISE 团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