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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阿联酋开店,写上‘售出不退换’就能免除售后责任吗?

落地指南 2026-09-25 10 min
摘要
阿联酋法规原则上禁止商家使用绝对的‘售出不退换’表述,仅在第34条列明的三组情形下例外。门店应先识别争议原因,再按证据、法定义务和服务重新履行规则决定处理方式。

TL;DR

在阿联酋,商家可以制定售后受理流程,但不能把“售出不退换”当成普通的改变主意政策。根据《内阁决定第66/2023号》第34条,这一绝对表述原则上被禁止,仅在条文列明的三组情形下例外。商品缺陷、规格不符和服务未按约履行不能被一句门店规定排除;具体处理应以交易事实、适用规则及主管部门最新发布为准。

这篇文章解决一个具体问题:门店能否通过收据、告示或订单条款中的“售出不退换”,直接拒绝消费者的售后请求?答案是否定的。商家可以制定政策,政策仍须遵守法规划定的责任边界。

读完后,你可以用同一套路径区分改变主意、商品问题和服务履行问题,核对第34条的三组例外,并把收据条款、客服话术和内部审批改成前线员工能够执行的规则。

“售出不退换”在什么情况下才可能使用?

《内阁决定第66/2023号》第34条规定,任何免除供应商依法承担责任或义务的条件均属无效,无论它出现在合同、发票还是其他与消费者交易有关的文件中。该条第10项进一步点名“售出不退换”这一表述,并只列出三组例外。

第一组:消费者购买时已知并接受商品缺陷

同时满足两个条件,才进入这一例外:消费者在购买时已经知道缺陷或故障,并接受商品现状;该事实清楚体现在购买发票中。

仅在货架上写“瑕疵品”、由员工口头提醒,或者把商品标为“清仓”,都不能替代发票记录。门店需要保存披露内容及消费者接受现状的交易证据。

第二组:商品无法恢复至购买时状态并再次销售

如果商品因自身性质、特征或包装方式,在退回后无法恢复至购买时的状态,因而不能再次销售,可能落入这一例外。

但条文同时设置了明确边界:如果退换原因是制造缺陷、不符合标准规格,或与双方约定的规格不一致,就不能援引这一例外拒绝处理。因此,“已经拆封”“贴身使用”或“卫生敏感”不会自动成为法定分类,仍要核对商品为什么不能恢复,以及消费者为何提出请求。

第三组:条文列明的特定商品

这一组包括易腐消费品、按消费者指定规格制造的商品,以及书籍、报纸和杂志。易腐品如果在购买当天已经明显腐坏或不适合食用,也不能援引该例外。

定制商品则要能证明规格确由消费者确定。仅仅因为商品在下单后生产,并不足以自动证明它属于条文所指的定制情形。

(来源:《阿联酋内阁决定第66/2023号——〈联邦消费者保护法第15/2020号〉实施细则》第34条,2023年7月;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)

⚠️ “促销商品”“消费者改变主意”本身并不构成第34条列明的第四组例外。商家可以设置受理凭证、渠道和审核流程,但不应把绝对的“售出不退换”扩展到三组法定例外之外。

改变主意、商品问题和服务问题,应怎样分流?

消费者提出退款时,门店应先确认请求背后的原因。我们的建议是先分类,再核对证据和不可排除的义务,最后决定具体动作。

请求类型首要核对事项处理方向升级条件
消费者改变主意商品状态、购买前披露、额外承诺、第34条例外是否成立依法并结合已披露政策评估,不把绝对表述作为默认拒绝理由条款与第34条冲突或事实不清
已知缺陷商品购买时是否知情、是否接受现状、发票是否明确记录三项事实能够对应时,再按第34条例外处理发票无记录或双方对知情事实有争议
商品无法恢复转售商品性质、特征、包装及无法恢复的原因先排除制造缺陷、标准不符和约定不符涉及质量、安全或宣传争议
易腐、定制或书报杂志购买日状态、消费者指定规格及订单证据严格按第34条列明条件处理易腐品购买当日已腐坏或不适合食用
商品缺陷或描述不符商品说明、广告、发票、照片、使用和维修记录评估维修、换货、退款或其他适用补救安全风险、重复问题或较高金额
服务未按约履行服务约定、成果、进度、验收及沟通记录按第29条先判断是否应免费重新履行拒绝、错误或延迟重新履行

这张表不能倒着使用。看到“特价”“拆封”或“定制”就直接拒绝,会跳过真正决定责任的事实,也容易把商品规则错误套到服务争议上。

服务没有按约完成,为什么不能套用商品退换规则?

服务争议应围绕履行内容处理,商品能否恢复销售不适用于这类判断。应逐项对照服务范围、完成时间、成果标准、已完成部分,以及问题是否由供应商原因造成。

《内阁决定第66/2023号》第29条规定:如果因供应商原因导致服务履行方式出现问题,消费者首次有权要求供应商按约免费重新履行,且无需承担额外费用;如果供应商拒绝、未能正确重新履行或延迟履行,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已支付价款。服务涉及商品维修、保养或操作,并造成商品功能受损、丧失或商品损坏时,条文还规定了维修费用或相应价值补偿责任。

(来源:《阿联酋内阁决定第66/2023号——〈联邦消费者保护法第15/2020号〉实施细则》第29条,2023年7月;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)

门店不能笼统写成“服务一经开始概不退款”,也不应在尚未判断责任归属时直接承诺全额退款。先确认是否属于供应商原因造成的履行问题,再依次检查免费重新履行、重新履行结果和退款条件。

门店怎样把法规边界变成可执行流程?

一份能落地的售后政策,应至少覆盖六项内容:

  1. 适用范围:分别列明普通商品、已知缺陷商品、定制商品、易腐品和服务。
  2. 请求原因:区分改变主意、商品缺陷、描述不符、服务未按约和安全风险。
  3. 证据要求:优先核对发票,同时说明订单、付款记录和会员记录如何用于确认交易。
  4. 处理动作:根据事实进入维修、换货、退款、免费重新履行服务、补充证据或有依据的拒绝。
  5. 法定例外:严格对应第34条三组情形,不自行增加“促销”“拆封”或“卫生用品”等笼统类别。
  6. 升级条件:把安全问题、重复缺陷、误导宣传、较高金额和复杂事实交给管理层或法律顾问。

政策措辞可以采用“原则+情形+动作”:先说明门店依法处理售后请求,再分别写清每类争议需要什么证据、由谁批准、何时升级。中文管理口径、面向消费者的英文或阿拉伯文条款、POS 收据、官网政策和客服话术应表达同一规则。

💡 单纯把“售出不退换”换成更委婉的句子并不够。门店还要同步调整请求分类、证据留存、审批权限、补救顺序和投诉升级。

中国企业最容易踩的五个坑

坑一:把绝对条款印在所有收据上

“一律不退不换”没有区分第34条例外、商品缺陷和服务履行问题,容易让员工把拒绝设成默认答案。

坑二:把特价当成新的法定例外

折扣只改变价格,不会自动消除商品缺陷、规格不符或信息披露责任。销售已知缺陷商品时,还应满足购买时知情、接受现状和发票记录等条件。

坑三:告示与发票记录脱节

员工说过、货架写过,并不等于发票已经清楚记录。已知缺陷类商品需要把披露、接受现状和交易文件对应起来。

坑四:商品与服务共用同一套话术

商品争议关注缺陷、规格和可修复性;服务争议还要检查第29条规定的免费重新履行及后续退款路径。两者不能共用一句“不退不换”。

坑五:一线员工没有权限边界

员工如果既负责分类又自行作出复杂责任判断,同类投诉很容易出现不同结果。前线应负责记录、核证和权限内处理,高风险事项则及时升级。

常见问题

问:顾客没有纸质小票,可以直接拒绝吗?

不宜把纸质小票缺失设为自动拒绝条件。先检查订单、付款记录、会员系统或其他材料能否确认交易,再根据请求原因继续核对。涉及第34条第一组例外时,还要特别确认已知缺陷是否体现在购买发票中。

问:特价商品可以写“一律不退不换”吗?

不能仅因商品打折就使用这一绝对表述。促销不属于第34条列明的三组例外;如果折价源于购买时已经披露的缺陷,还要满足消费者知情、接受现状且发票明确记录等条件。

问:贴身或卫生敏感商品拆封后都不能退吗?

不能只看商品标签。门店要判断其性质、特征或包装方式是否确实使商品无法恢复至购买时状态并再次销售,同时排除制造缺陷、标准不符和约定规格不一致等原因。

问:服务已经完成一部分,消费者要求全额退款怎么办?

先判断是否存在供应商原因造成的履行问题。若属于第29条情形,应先处理消费者首次提出的免费重新履行请求;供应商拒绝、未能正确重新履行或延迟履行时,再按条文规定处理退款。其他争议则应结合合同约定、履行证据和适用规则判断。

给门店负责人的行动清单

  • 搜索收据、门店告示、订单条款和客服模板中的绝对化表述;
  • 逐条核对第34条三组例外,不自行扩充类别;
  • 用真实投诉建立“原因—证据—动作—升级人”分流表;
  • 为服务争议加入第29条的免费重新履行和后续退款路径;
  • 统一多语言消费者条款与内部执行口径;
  • 保留政策版本和生效日期,定期复核拒绝售后的记录。

我们可以协助企业把现有收据、门店告示、官网政策和客服话术放回真实交易场景中检查,识别相互冲突的条款,梳理证据清单、处理权限和升级路径;涉及个案法律结论的事项,则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法律顾问复核。

门店政策的价值,不是用一句话免除责任,而是把法定边界转化为一致、可复核的处理流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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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后更新:2026年09月。本文内容仅供参考,不构成法律或税务建议。阿联酋相关政策可能随时调整,请以各主管部门最新发布为准。如需专业咨询,欢迎联系 MIRISE 团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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